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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加强辐射环境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
发布时间:2017-08-20

辽宁省核安全局近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和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》《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》(辽环发[2015]46号)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,结合辽宁省核与辐射工作实际,制定了《辽宁省核安全局辐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分离工作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规则》)和《案件合议制度》。 《规则》旨在进一步规范辐射环境行政处罚,提高案件办理质量,保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执法,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。在辽宁省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期间,加强辐射环境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管理,是杜绝行政乱作为,改善企业软环境的有力举措。 《规则》将辐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的“查”和“处”分开,分别设立调查部门和审理部门,对行政案件调查、审理部门的机构与职责、行政处罚范围、立案及调查取证、案件审理及合议、处罚告知与听证、处罚执行、结案归档、信息公开及备案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。 《规则》明确规定了调查部门的立案条件、立案程序、时限要求以及调查取证程序;《规则》要求调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,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、处罚建议等,并将全部案件材料送省核安全局处罚案件审理部门审理。 《规则》明确了审理部门自收到案件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,并按照《案件合议制度》提请召开案件合议,案件调查部门人员只列席,不得参与合议意见后,合议人员形成结论性意见,现场制作《案件合议记录》并签字确认。对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达到较大数额的,以及拟给予暂扣、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件、责令停产整顿的,或责令停产、停业、关闭等案情重大、复杂的案件,将报省环保厅法规处,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。 《规则》进一步完善了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机制,对违法案件的审理是否按照程序、法律条文的使用是否得当、调查审理人员办案是否公正等方面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。调查部门与审理部门相互监督、相互制约,避免执法办案中存在瑕疵和缺陷,有效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。 来源:中国环境网